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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市检察院出实招开展积案清理
本报讯 “‘案-件比’降低了,平均办案期限却长了10天,这是反管理。”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工作会议指出,反管理不仅背离考核初衷,影响考核绩效,损害检察人员干事热情,甚至可能会对检察工作乃至司法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近日,兴仁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反管理开展了自查,并针对发现的反管理现象开展了积案清理工作,以实招硬招切实解决过去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反管理问题。
“反管理现象在基层检察院表现较为突出,比如1至7月,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审结一审公诉案件共537件,平均办理案件期限为33.8天,案件比为1:1.19。但经排查发现,仍有几件嫌疑人非羁押的案件办理期限超过了200天,虽仍在办案期限内,但期限较长,正是这些少数‘挂案’延长了平均办案时间。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减少‘案-件比’,目的在于减少案件程序空转,提高司法效率,现在基层‘案-件比’降低了,平均办案期限却长了,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种反管理现象必须要遏制。”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伟说道。
“慢工出细活,慢工也可能是磨洋工!”兴仁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陈云解释道,2021年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十大业务系列教材《刑事检察业务总论》中关于审查起诉的期限作出了明确指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在强制措施有效期内审结,不受一个月审查起诉期限的限制。该指引的目的在于让检察机关有充足的时间,办理好一些疑难复杂非羁押刑事案件,化解好社会矛盾。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非羁押刑事案件也久拖不决,会让当事人质疑检察机关司法效率,背离指引初衷。
针对发现的反管理现象,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了积案清理工作。通过“自我排查+部门督办+检务督查”的方式,由承办人对自己承办的非羁押嫌疑人在办刑事案件重点排查,并制定案件台账和办案计划,逐案销号;业务部门对承办人积案清理情况进行督办,对无正当法定事由不及时清理积案,故意拖延案件的由检务督查部门监督问责;明确犯罪嫌疑人非羁押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案件疑难复杂的,办案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案件疑难复杂的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审结,报检察长审批可延长。
兴仁市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开展积案清理工作,亮出了检察实招,用行动和制度与反管理现象说“不”。
(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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