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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检察院受邀参加执行异议听证会并发表监督意见
  本报讯(高夕绚)“此次听证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请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保障刑罚执行的及时性、准确性。”近日,在荔波县人民法院召开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异议听证会上,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官发表了监督意见。
  罗某系一起非法经营罪涉财产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法院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查扣罗某的一套商品房。罗某的妻子聂某作为案外人提出了异议,提出所执行房屋自己出资将近30万元和罗某共同购买,希望法院在房产变现价款中保留自己出资的份额。法院受理后,向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发来《执行异议听证邀请函》并同步抄送执行案件及执行异议案件材料,邀请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参与听证。
  通过审查案件材料,检察官发现,虽然房产的确登记在夫妻的名下,但是在生效的刑事判决中,被执行人罗某在供述与辩解中称,其所分得的赃款以全款的方式用于购买商品房一套,与执行异议人提供的购房合同的金额、地址相吻合,且异议人所称的自己出资、借款买房在证据上证明力不足,不能直接推断用于购房的唯一性、排他性结论。
  听证会上,审判长首先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异议人陈述出示相关事实依据后,检察官就案件争议焦点对异议人、被执行人进行提问,对出示的证据发表了意见,并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当庭发表了法律监督意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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