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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本报讯(李莉)近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首次建议公安机关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据悉,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秦某某、罗某某涉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其法定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案件,且秦某某、罗某某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9月23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秦某某、罗某某。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在对秦某某、罗某某等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除要求秦、罗二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外,责令秦、罗二人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公安机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建议,责令秦、罗二人不得相互会见或通信,不得与证人、上家会见或通信,不得提供手机、电话卡、银行账户等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大方县人民检察院首次建议公安机关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从事特定活动,是贯彻落实《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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