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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不公开听证会
本报讯(罗加琴 记者 任莉)社区矫正对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日前,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拟提请撤销缓刑案件召开不公开听证会。
此次不公开听证会,旨在全面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量和效果,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司法获得感。对此,兴义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该院检察长发挥“头雁效应”,主持检察听证。听证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组成听证团,邀请上级检察院对口部门负责人、社区矫正机构代表、特邀检察官助理等其他参加人参加,人民监督员到场监督听证。
社区矫正对象尹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2年7月19日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兴义市司法局认为,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其提请撤销缓刑,向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收监执行审查监督,能动履职,组织第三检察部负责人和承办检察官联合兴义市司法局,先后到司法所调取社矫对象矫正档案、实地走访尹某某经营的网吧,与司法所负责人、社区矫正工作者、尹某某及其亲友进行当面沟通,深入了解、调查核实尹某某的日常表现和接受监管情况。
经审查,结合本案调查核实的事实与司法局征求意见内容,本案焦点在于尹某某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情形”,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适用上有不同的认识。
听证会上,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介绍了该案的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司法所介绍了尹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行政违法后的认错悔过改错态度、参加公益活动等情况,社区矫正机构发表了意见,特邀检察官助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经过前述环节和提问环节后,听证团在休会期间围绕其违反行政法规被行政处罚一次、是否对尹某某提请撤销缓刑这一关键点进行了讨论、分析并形成一致意见。最后,大家一致认为尹某某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属于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情形,不建议对其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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