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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出台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本报讯(卢琦隆 记者 任莉)9月18日,晴隆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制定《晴隆县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管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
  该《办法》共19条,就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与事由、申请与审批、监督与销假、监督与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事由、外出请假审批流程、外出期间的监管措施、检察监督的事项及方法等内容。《办法》在规范监管的同时,注重保障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畅通外出请假渠道,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该《办法》的出台,是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贵州在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扎实推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晴隆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出台,从制度上进一步加强了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实现了监管执法、检察监督、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机统一,有效解决了社区矫正规范监管与民营企业发展需求的矛盾,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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