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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非法转账8人获刑
 ■唐璐琦 记者 罗翔
  【案情回放】2021年7月19日,龙里县兴龙广场某银行内,正在办理非法转账业务的周某华被龙里警方抓获,随后其协助警方在不远处的一辆轿车内抓获同案犯林某杰、朱某,而三人的落网也随即暴露了其余同案犯。在林某杰的协助下,警方在贵阳市花果园抓获剩余5人,当天,该8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归案。
  经警方侦办,该8名犯罪嫌疑人最小的19岁,最大的32岁,均从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非法转账过程中非法获利,涉案总金额达2900余万元。
  2022年8月15日上午,该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在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中,经过庭前调查、举证质证、当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从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和8名被告人的陈述,一起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的案件全貌被一一还原。
  2021年7月4日至7月19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杰、胡某松、朱某、蔡某碧、周某华、莫某松、陈某、祝某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林某杰在贵阳市花果园提供犯罪场所、通讯工具并联系“上家”,胡某松、朱某负责记账、发放佣金及其他日常管理,蔡某碧、周某华、莫某松、陈某、祝某海先后提供银行卡并操作转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分子支付结算,转账金额最小一笔为123.6万元,最大一笔转账金额达1029.7万,涉案总金额达2989.23万元。而其8人也先后获利1000元至16000元不等。
  经审理,该案当庭宣判,8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两年七个月不等,判处罚金3000元至20000元不等,其违法所得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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