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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
  本报讯(蒋芸 记者 任莉)近日,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今年1月,普安县江西坡镇的邓某某在与网友聊天时得知“跑分”能赚钱,为从中谋取利益,便编造其支付宝账号限额、帮助他人刷银行卡流水可方便办理信用卡等各种“理由”,骗取多位朋友的信任,将朋友们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微信号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多个账号提供给犯罪分子,用于频繁转账结算,转账流水金额达60余万元。邓某某又按安排,将资金转到指定账户,给被害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经查,邓某某于2019年2月因聚众斗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1年3月刑满释放,邓某某本该安分守己,却因一时的贪念及侥幸心理,再次触犯刑法,不仅给家人带来不可弥补的伤害,更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资金转移,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经查明,邓某某帮助转账金额中已查明的被诈骗资金达164058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且邓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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