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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升新闻从业人员法律素养的重要性
  ■ 高纬时
  摘要:如何保证新闻的真实性?新闻事实是否就是客观真相?什么是新闻侵权?新闻报道如何防控法律风险?近年来,新闻报道引发的司法诉讼渐增。如何划清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和侵权责任的法律界限?如何在新闻媒体表达自由和民事权利保护之间进行平衡取舍?这些问题都是对媒体从业人员法律素养的考验。关键词:新闻真实;法律风险;法律素养
  新闻真实性指的是在新闻报道中的每一个具体事实必须合乎客观实际,即表现在新闻报道中的时间(when)、地点(where)、人物(who)、事情(what)、原因(why)和经过(how)都经得起核对。但是任何新闻报道都是经过选择的。一是从时刻变化的世界中选择极其有限的事件用以公开传播;二是对选中的事件再选择部分事实公开传播。对于新闻来说,事实有主次、重轻、缓急的选择。在选择过程中,就有不同的认识及价值取向。可以说,新闻事实是新闻从业者根据新闻规律对客观世界的认识,遵守新闻规范所确定的事实。从逻辑关系上,新闻事实只是更接近客观事实,但是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客观事实。
  而在选取过程中,新闻从业人员如果没有一定道德素养和法律知识,理性严谨地把握好采访、编辑、发表过程中的法律尺度,极有可能会造成新闻失实或新闻侵权。这就产生了新闻报道的法律风险。
   融媒体时代对新闻从业人员法律素养的要求
  新媒体产业的快速发展,新闻从业者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不论是新闻真实性、时效性要求,还是媒体技术发展和文化与社会道德的深刻影响,这些都对新闻从业者提出了更高的法律素质要求。媒体人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树立法律意识,形成法治思维。同时,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媒体从业者要尊重客观事实、尊重报道对象,努力实现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报道,这是新闻人法律素质养成的重要环节之一。
  尽管媒体并不是法律的执剑人,在客观层面上,许多新闻从业者也并不具备法律的专业背景,但在新闻报道过程中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却必不可少,甚至应当把法律意识从始至终贯穿其中。首先,从新闻选题伊始时就需要注意新闻素材的诸多要素是否合法,对于其中不合乎法律的要素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这些违法现象本身就存在着新闻价值。其次,在新闻事件的报道过程中,对于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也不容小觑。“程序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前提,同时也是新闻媒体从事报道工作的准绳。没有报道程序的正义与合法,再正当的报道原因和再强烈的新闻价值都是空中楼阁,一点就破。
  例如澎湃新闻“揭某寻妻”系列报道中,新闻从业者的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新闻失实及侵权行为。
  2020年10月9日,江西上饶42岁男子揭某通过上饶本地微博大v发布寻人启事,称他的妻子吴女士从年初失联至今已9个多月,留下他和4个孩子。2020年10月11日,澎湃新闻以“江西女子失联9个月留下4个娃”为标题发布微博,未经求证,直接转发揭某的寻人启事并创建话题。
  在报道中,记者和编辑都未考虑到相关法律要求,将“失踪”的吴女士个人信息公开,报道过程中发布其详细姓名、家庭住址和清晰的自拍照片,这些信息显然是未经当事人许可公开的。此举明显超出了媒体的权限边界,是违法行为。《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时,《民法典》(2020年版)对隐私权保护也有相关规定。其中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其中个人信息包括了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肖像、行踪信息等多方面信息。
  此外,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忽视若干违法行为。使得新闻一经发布便引发了公众的诸多质疑。例如,报道中吴女士为1995年出生,但“结婚十二年”,这意味着她结婚时只有13岁。我国法律规定,“与未满14周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如果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管女方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因此即使吴女士与揭某结婚是“自愿”行为,在法律层面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即使后续揭某改口声称自己“记错了时间”,但澎湃新闻在最初的报道中没有注意并且采用了这一有违法律的描述已是不争的事实。另外,据丈夫揭某在社交账号下的回复显示:他不让年幼的女儿上学,让其在家带弟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丈夫揭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除此之外,据后续官方提供的“事件基本情况”:2010年2月份左右,吴女士在浙江省金华市一个服装厂务工,然而当时她只有15岁,这一行为又违反了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规定。然而,澎湃新闻对“江西女子吴某失联”背后存在的诸多违反法律的事实置若罔闻,没有进行法律层面的剖析报道。
  民法典明确新闻报道责任边界
  “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的边界在哪里?如何在报道中把握好度而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事件?这些都要求新闻从业者熟悉并掌握好相关法律。
  2020年,《民法典》的颁行将对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对新闻媒体的发展也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公民人格利益的保护变大了,对新闻媒体的要求更高了。
  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写入民法典,一方面充分保护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法律自由,另一方面划出了法定的规则底线,明确新闻从业者的法律界限,以确保舆论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舆论监督与其他侵害名誉权不同之处在于是,新闻报道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揭露、批评一些违背人民利益的错误言行和不良现象,需要使用公民的“人格权”各项权利,这些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明确规定正当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民法典也为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等新闻行为设置了“规则底线”,规定有“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需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舆论监督是媒体的权利,媒体也要肩负起对消息来源做出审核的义务,媒体合理审查义务的规定也是民法典的核心之处。民法典规定,媒体对信源的可信度、争议内容是否进行必要调查、内容时效性、公序良俗、被侵权可能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等六个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线。民法典对新闻舆论监督的一系列规定,为新闻从业者提供了明晰的“法律标尺”,新闻媒体既要敢于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大胆发声,又要时刻紧绷真实性这根弦,严守道德与法律的底线,这样才能使新闻报道经得起检验。
  紧绷法律之弦提高法律素养
  虚假报道,媒介审判,诽谤造谣等,这些造成了当事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侵犯,既破坏了社会秩序,也威胁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无论是进行信息生产还是传播,新闻从业者都要严守法律底线。
  当下,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是媒体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每一名新闻从业者都是推进媒体融合、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员,必须切实提升法治素养,绷紧“法治弦”,提高法律素养,保障改革不偏离法治轨道。
  培树新闻从业者法治思维是新闻从业者自身健康成长的内在需求。一名合格的新闻从业者,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素养、人文素养、职业道德素养、辩证思维能力等多种素养和能力,而且必须具备较高的法治素养。实践中,不少新闻媒体出现法律常识错误与失误,都往往与新闻从业者不学法、不懂法,缺乏基本法律常识有关。这就要求每一名新闻从业者都要自觉学法、懂法、守法,不断提升法治素养,促进自身健康成长。
  (作者单位: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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