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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转账触犯刑律毁前程
  ■罗俊 吴万相
  【案情回放】李某某是贵阳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通过微信和“老K”聊天过程中,得知拿银行卡到广西给其上线赚钱用,随随便便就可以赚一万多钱后,带上四张银行卡搭乘“老K”的车从贵阳到广西协助他人转账。
  2022年3月21日至22日期间,李某某明知老K的上线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租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贵州农商银行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给老K的上线支付结算,并提供本人照片、手机、银行卡密码给他人操作转账,同时又在明知其银行卡转入账款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配合他人取款转账提供刷脸验证服务,从中获利4000元。其中,被害人黄某某、胡某某、沈某某被刷单诈骗,于2022年3月22日分别向李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转账35000元、54000元、40000元;被害人董某某被刷单诈骗,于2022年3月22日向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转账36040元。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并为配合他人转账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仅在案的四名被害人被诈骗金额就高达16.504万元,属于情节严重的量刑档次。
  【法律解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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