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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种植罂粟 被判刑并处罚金
■谭贤 记者 任莉
【案情回放】近日,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现年48岁的男子谢某某系普安县地瓜镇人,其认为罂粟苗作为蔬菜食用可能比较可口,便于今年2月在自家菜地种植大量罂粟,后在公安民警巡逻时被查获。经清点,谢某某共种植罂粟1875株,民警对非法种植的罂粟全部予以铲除。公安机关以谢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一千八百七十五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律解析】罂粟、大麻和古柯并称为三大毒品原植物。我国法律规定,个人任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均涉及违法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三千株以下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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