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发布日期:
男子酒后无证驾车 被判拘役并罚款
  ■ 杨世昭 记者 罗翔 
  【案情回放】今年5月中旬的一天,惠水县一男子陈某某与几个朋友聚餐,饮酒正酣时接到了吴某某的电话,两人交谈之中因琐事在电话里发生争吵,陈某某气愤之余立马驾车从惠水县濛江街道沿着101省道往惠水县高镇方向找吴某某面对面“理论”。
  陈某某到达某饭馆后,立刻与吴某某吵作一团,拉扯之中,双方升级为拳脚相加。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将双方带到派出所。在对陈某某口头询问过程中,民警发现其呼吸酒气浓郁,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通知交警到现场进行处置。经交警对陈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205mg/100ml,抽血进行酒精含量鉴定,其含量为200.75mg/100ml。同时查明,陈某某实施醉酒驾车行为时无机动车驾驶资格。 
  【法律解析】惠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案发后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该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15 FZSHB.CN 法制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制生活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