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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法检两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为“中国天眼”安全运行提供司法保障
  ■ 彭悦 记者 罗翔
  2016年9月25日,在贵州省平塘县的喀斯特洼坑中,世界最大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中国天眼”落成启用。
  为保护“中国天眼”安全运行,2019年4月1日,贵州省出台新修订办法保护“中国天眼”宁静区,“中国天眼”宁静区范围主要涉及平塘、罗甸、惠水三县。
  为更好地保护宁静区生态环境,2020年平塘县、惠水县分别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法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惩涉“中国天眼”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破坏“中国天眼”及其附属设施的各类犯罪,依法严惩违反“一办法一条例”的各类破坏宁静区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保护“中国天眼”安全运行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日,经平塘县法检两院共同协商,决定在平塘县通州镇乐阳村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在“中国天眼”宁静区内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10月,被告人潘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平塘县通州镇乐阳村小坝组处(属于“中国天眼”30公里电磁波宁静区范围)山林进行采伐。案发后经平塘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程师调查核实,潘某某采伐国家级公益林面积为0.57亩,活立木蓄积为27.7105立方米,致使国家公益林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除应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依法还应当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因此,平塘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检察官就指控犯罪和损害公益的事实简明有力地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并阐明国家公益林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的重要作用。被告人潘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认罚,承诺一定吸取教训,绝不再犯,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同时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按照《生态修复方案》承担补种树苗和管护职责。
  近年来,黔南州重点区域法院围绕区位优势,找准护航“中国天眼”安全运行司法服务保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通过公正高效审理、执行相关案件,严厉打击各类影响“中国天眼”安全运行的犯罪活动,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加大宁静区环境保护的法治宣传,全面加强和规范“中国天眼”宁静区保护工作。
  每年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为罗甸县境内所有河流、水库、湖泊等天然水域范围内全面禁渔期,但总有一群人不计后果非法捕捞。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四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
  2021年5月13日17时,家住罗甸县龙坪镇环城路的被告人王某谭与家住乐亭巷的被告人王某林邀约,用电瓶到罗甸县龙坪镇下儒村母亭码头河边电鱼;2021年6月4日,家住罗甸县悃镇沟亭村的被告人罗某华利用自制“打鱼机”到罗甸县龙坪镇边外河河边电鱼,凌晨5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21年6月6日零时许,家住罗甸县龙坪镇的被告人杨某高、黄某胜二人准备了电鱼机、电鱼杆、鱼兜等渔具到罗甸县龙坪镇新艾村干送组逢亭雷公滩电站附近进行非法捕鱼,捕获鲤鱼、蛇鱼、白甲鱼等;2021年6月18日22时许,家住罗甸县凤亭乡红光村的被告人罗某庆、王某全、王某三人,带上渔具,到罗甸县凤亭乡黎子坳至凤亭村河段进行非法电鱼。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人王某谭、王某林、罗某华、杨某高、黄某胜、罗某庆、王某全、王某等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要求法院判令四起案件中的被告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庭审结束后,当地群众纷纷表示,“中国天眼”是国家和民族的骄傲,身为生活在宁静区周边的群众,要共同守护宁静区的社会和谐和环境安全。
  在“中国天眼”宁静区开庭审案,将出庭公诉及公益诉讼工作置于社会和当地群众的监督之下,潜移默化中也开展了一次生动的法治宣传,有力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让群众深刻感受到司法机关保护“中国天眼”宁静区环境的决心,起到良好的警示预防和教育宣传作用。为“中国天眼”宁静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构筑起司法屏障,进一步提升司法保障“中国天眼”安全运行建设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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