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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行为人被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徐茂鹏 罗顺勇
  【案件回顾】近日,由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苏某某涉嫌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辖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旁听了该案。
  2月28日,苏某某在赫章县兴发乡给其母亲上坟过程中,因燃放鞭炮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苏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总计23.6公顷,主要树种为草坡、竹灌。
  【法律解析】赫章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苏某某违反森林法规,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苏某某的失火行为,造成林木被毁,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遂依法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苏某某在其失火引发森林火灾区域内巡山管护一年,每月巡山管护次数不得少于四次,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苏某某当庭表示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经庭审,审判机关最终认定苏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
  【检察官提醒】森林防火重防范,严控火源是关键,进入林区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注意一切户外用火。无论是故意纵火烧毁森林,还是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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