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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禁渔期电鱼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徐茂鹏 罗顺勇
  【案件回顾】近日,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对谢某某、谢某方、周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庭审,审判机关最终认定谢某某等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三人作出有罪判决,并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全部诉请予以支持。
  2020年8月4日,谢某某邀约谢某方、周某到赫章县平山镇麻布河段捕鱼,三人驾车到达麻布河后,谢某某和谢某方乘坐橡皮船,使用电瓶、舀网、捕鱼器等工具沿河捕鱼,周某负责驾车接应。三人至江南村七星关桥上岸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称量,谢某某等人非法捕获的水产品净重23斤。
  【法律解析】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谢某某等人在禁渔期非法使用电鱼的方式在天然河流捕鱼,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谢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水域生态系统,打破了水生食物链的平衡,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向审判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庭审,审判机关最终认定谢某某、谢某方、周某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六个月,缓刑一年;责令三人共同购买9000元的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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