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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 驾驶员被判刑
■ 记者 王剑
【案情回放】2021年12月20日20时许,梅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金阳公路从开阳磷矿往息烽方向行驶。行驶至某村组路段时,在路面设有减速震荡带且即将进入弯道情况下,梅某未减速而加速借道超车。当发现前方左侧车道内横卧的被害人吴某后,梅某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致使所驾车辆左前侧碰撞并碾压吴某,造成吴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梅某逃离现场。经息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梅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解析】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梅某交通肇事罪案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梅某、车辆所有人梅某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吴某死亡后产生的各项费用90万余元。
息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梅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被告人梅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严重。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梅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获赔偿金额为725070元,该费用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18万元,剩余费用545070元由被告人梅某负责赔偿。
宣判后,息烽县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抗诉,被告人梅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针对交通肇事后保险公司如何赔付的问题,法官表示:根据肇事车主梅某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肇事逃逸属于商业险免赔范围,且保险公司对免赔事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本案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范围外的赔偿金额由被告人梅某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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