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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两长同庭+共同巡河+增殖放流”共筑乌江生态保护屏障
本报讯(文军来)近日,余庆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卢国涛出庭履行职务,余庆县人民法院院长景贤江担任审判长。庭审中检察机关邀请了特邀检察官助理出庭,人民监督员全程旁听庭审监督检察出庭履职活动。
2021年6月18日10时许,何某甲、何某乙驾驶船到大乌江码头上游将三张渔网投放乌江捕鱼,同日21时13分在回家途中被查获。经有关部门认定渔获物重72.72公斤。经鉴定中心鉴定二被告非法捕捞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并出具了建议增殖放流鲤鱼鱼苗、草鱼鱼苗数量。
乌江系贵州省第一大河,是贵州的母亲河,属于长江流域天然水域,直接汇入长江。乌江自2020年11月3日开始实施禁捕,保护乌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被告何某甲、何某乙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非法捕捞自然野生水产品,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严重破坏了国家自然渔业资源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建议判令被告何某甲、何某乙进行生态修复,如不进行生态修复共同赔偿本案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的价值;被告何某甲、何某乙承担本案鉴定费;被告何某甲、何某乙就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庭审中,何某甲、何某乙表示经过法庭教育已认识到错误,今后一定遵纪守法,主动要求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随后检法两长一行从樱桃井码头乘船至沙湾码头巡查,了解乌江水资源保护、沿岸是否存在垃圾乱倒、污水乱排、河道通航安全、江面漂浮物等环境资源保护情况。
检法两长提出,两院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保护乌江流域生态环境合力,共同研究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将“日常办案+普法教育+纠正违法+诉源综合治理”等方面渗透到日常具体案件的司法全过程,营造保护乌江的良好氛围,共筑乌江生态保护屏障。
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的见证下,何某甲、何某乙与附近村民一起将购买的鱼苗增殖放流入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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