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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被加刑!
■吴万相 叶澄澄
【案情回放】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罗某在家中提供麻将机和纸牌供他人赌博,向赌客抽头渔利。同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正在赌博的10余人,现场收缴赌资15350元。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查明,罗某开设赌场期间共计盈利2万多元,其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鉴于罗某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政策,罗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罗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检察官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2021年3月18日,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采纳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罗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罗某收到判决书后,以“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把其开设赌场期间支出的水电费等扣除,因未扣除导致其违法情节加重。”为由,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企图减刑。
【法律解析】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罗某以无正当理由上诉是对原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反悔,属于认罪、不认罚,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不再具备,应当对其改判。2021年3月31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得到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遂依法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发回重审。2022年6月10日,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改判罗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由于在抗诉期间,罗某已刑满释放,法院将在判决生效后对其收监执行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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