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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本报讯(幸仁义 记者 罗翔)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因疫情影响,此次公开宣判采取与被告人李某某远程视频连线进行。同时,福泉市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贵州省职业技术学校师生及企业代表等40余人到庭旁听。
  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他人处了解到出售一套银行卡(含U盾、电话卡)可获利3000元,于是李某某找到赵某某等7人,让赵某某等7人到银行办理了8套银行卡,李某某向赵某某等人收取银行卡后,又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李某某所收售的8张银行卡后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8张卡流水达2000余万元。至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未收到出售银行卡的钱款,亦未支付赵某某等人钱款。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将收购的8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结合前科、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的判决。李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此外,向李某某出售银行卡的赵某某等7人另案处理。
  宣判结束后,主审法官向前来旁听的群众进行普法宣传,讲解了信息网络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特点和危害,并与大家进行交流讨论,提高了大家的法治意识,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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