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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法院环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
   本报讯(记者 范良丽)6月14日上午,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黎某某、曾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二被告人因非法狩猎棕头鸦雀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该案是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成立以来受理的首例非法狩猎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黎某某、曾某某因想豢养鸦雀作为消遣,遂携带捕鸟工具至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九头山,使用网捕的方式猎捕鸟类,后被巡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查扣用于非法狩猎的铁笼1个、猎网1副及棕头鸦雀44只。
  经鉴定,被告人黎某某、曾某某猎捕的44只鸟类为棕头鸦雀,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济价值13200元。二被告人猎捕的44只棕头鸦雀,存活的23只已在狩猎区域进行放生,死亡的21只作掩埋处理。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曾某某非法猎捕的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请求判令二被告人参与公益活动。
  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曾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自然生态系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当庭以非法狩猎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黎某某、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从事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公益活动不少于20次。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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