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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劳务费转为民间借贷是否有效?
■ 杨启德
【案情回放】申请人佘某某与申请人陈某某、刘某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经结算陈某某、刘某某尚欠佘某某劳务费50万元,双方约定将该劳务费转为借款5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5%;履行部分后,陈某某、刘某某尚欠佘某某劳务费40万元。于5月26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申请人陈某某、刘某某于2023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佘某某劳务费40万元。经锦屏县人民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
【法律解析】锦屏县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于提出抗辩或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该案中,当事人认可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劳务分包合同,人民法院应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现实中将劳务费或工程款转为民间借贷,在诉讼中存在很多不确定的风险,难以向法庭提交借款交付的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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