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7版
发布日期:
浅谈新闻采访与隐私权保护
  ■ 张凯
  摘要: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新闻媒体所报道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公众也越来越依赖新闻媒体去了解他们所需要的各类资讯,大量的新闻活动有意或无意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致使个人隐私在新闻媒体中被曝光的概率大大提高。在新闻采访和隐私权保护矛盾日渐突出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新闻采访与隐私权的关系变得至关重要。
  【关键词】新闻采访 隐私权 保护
  一、新闻采访与隐私权的基本特征

  从新闻媒体的角度来讲,新闻采访是指记者为获取新闻信息对客体所进行的观察、倾听、思考和记录等的言行举动,是新闻写作的前置条件,是一种特别的调查与研究。新闻采访是新闻宣传的第一步,采访使新闻写作在获得素材方面不同于文学写稿,表明了新闻写作的重要性,要求记者具有新闻敏锐、应变能力和采访本领,可以在扑朔迷离的客观事物中精准地发现新闻所在,又能够在各类困难的条件不断地挖掘新闻的价值。
  然而,在新闻采访中,经常会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所谓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在法律范围内依法获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获悉、搜集等的一种人格权。
  事实上,“隐私权”的定义是在与媒体的冲突中产生的,也是在与以媒体为主角的较量中逐步发展的。直到今天,新闻媒体与隐私权的冲突已发展到不得不让公众关注的境地。
  那么,隐私权有哪些基本特征?一是主体的特定性。隐私权只可由自然人享有,而不能由法人、非法人机构享有。隐私本身源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体现了对个人的尊重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二是内容的广泛性。从内容上说,隐私权包含隐秘的私生活,乃至扩大到个人对私生活事宜的自主决定权。可以说,凡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和私人生活都应当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三是客体的可利用性。隐私权虽然在性质上是一种来自精神上的人格权,但也具有相应的财产属性。隐私本身作为一种个人控制的信息资源,可以进行商业化利用。
  二、新闻采访与隐私权的冲突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新闻事业不断地快速发展,在当今社会的作用也愈加凸显,其对社会的影响也更加深刻。人们一方面希望保护自身的隐私,另一方面又想获悉身边所发生的事情,致力于扩展自己的信息源,以达到自身对信息的需要。而媒体为满足大众的心理需求,会尽可能地报道涉及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大量的新闻活动有意或无意地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在媒体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新闻媒体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情形日趋增加。为获得更多的公众关注,新闻媒体的报道形式与报道内容经常性地涉足到公民的隐私领域,使得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也更多地获得公众的注意,因此,新闻采访与公民隐私权产生冲突在所难免。
  二者发生矛盾冲突,主要的原因在于新闻的宣传形式侵犯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隐私的领域。处理好二者的矛盾,重点在于分清他们的界线。但是,两者的界线很难划清。这是由于个人尽管具备了独立性,但其在社会中生存,离不开与他人交际,也离不开跟他人进行信息交谈,如此,个人的部分信息领域难免会与社会信息领域交融在一起,难以分清是私人信息领域还是公共信息领域。因而,新闻媒体充分把握住这部分信息,经过媒体发布后形成了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况,矛盾也在这里发生。
  与此同时,新闻媒体享有的新闻采访权是一种相对应的权益,明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相对于别人或其余的状态保持不受束缚、不受节制和不受阻碍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行使的权利。而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二者发生冲突时,司法上或许会向隐私权歪斜,偏重保护隐私权不受侵犯。但这并不表明记者的采访活动要统统听命于隐私权。在某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日常的新闻采访,势必不得已地让一定的隐私权受到侵害。这就涉及到公共利益这一领域。
  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是国际社会普遍的共鸣。人们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大家庭中存在,其言行举动与自身利益不得不受社会公共利益适量的、合理化的制约,不然,大家随心所欲、我行我素,社会将失去了它存在的根本,导致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
  三、新闻采访侵害隐私权的主要表现
  新闻采访是新闻信息的重要源泉,是新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侵害公民隐私权的重要表现之一。新闻采访侵犯隐私权行为是指记者在从事新闻采访和报道的过程当中,在没有经过当事人容许的情况下,擅自采取窃听、偷拍等非法行为,在新闻报道中透露采访对象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与社会公共事务没有关联的私人生活信息。主要有几个方面的表现:
  首先是新闻报道的发布。新闻报道是新闻活动的重要内容,其报道具有公开性。有别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新闻采访侵犯个人隐私权是以新闻报道发布作为重要标志,如果新闻采访过程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而这种侵权是以其他方式散播和发布出去的,在法律层面上只能被列为一般侵权或普通侵权,不构成新闻采访侵害个人隐私权,这是新闻采访侵害个人隐私权的必要构件,也是正确确定新闻采访对个人隐私权利侵害的基本要素。
  其次,新闻采访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受害对象是具体的公民个人。判断新闻采访权对隐私权的伤害标准要立足于此,不能将人和社会组织列为个人隐私权侵权的对象,以免造成对新闻采访权的限制,影响新闻采访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保护的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新闻媒体所披露的个人私事必须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才有可能构成侵害隐私权的新闻报道。
  第三,新闻采访侵犯个人隐私权应以受害方感受到损害为基础,并以此提请法律救济。对新闻采访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救济也有相应的标准,一般以社会价值判断作为判定标准,以恢复名誉和物质补偿作为补救措施。
  四、实现新闻采访和保护隐私兼顾
  处理好新闻采访权与隐私权二者的矛盾冲突,实际上是一个左右为难的问题,假如加大对隐私权的保护也就表明对新闻采访有了更多的限定,反之也是如此,而这个问题是很难通过概念的比较来找到解决方法的。然而,为正常运用好新闻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对新闻采访给予相应法律保护的同时,也要对其做出恰当的限定,以防止新闻采访权的乱用,做到两者统筹兼顾,才能更好地实现新闻采访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首先,切实提高新闻记者职业素养。在新闻传播中出现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情况,大多是新闻记者职业道德素养偏低,思想觉悟不够高,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同时,要加强新闻记者的准入门槛,不断加大对其进行相应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对新闻采访与隐私权的认识,切实提高自身在新闻采访报道中的各种素养。因此,在报道触及他人隐私时,一定要反复思量,防止有意无意触犯公民的隐私权。
  其次,坚持新闻采访的基本原则。记者在从事新闻采访中应坚持新闻的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原则,将主观与客观分开,避免主观因素过重。真实性是新闻传播的生命和重要原则。因此,越是真实性强的新闻,就越契合新闻的报道诉求,采访、报道得越加真实,对隐私权的损害就更加严重,需要对二者进行平衡与协调。
  比如:2021年7月11日,陈某某打算登上处于贵州省铜仁市的梵净山金顶观光,在排队行进过程当中使用权杖在“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上刻划“丽水陈某”字样。该石壁不光是属于梵净山自然保护区具有美学价值的人文景观,也是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破坏后很难复原。陈某某的刻划行为通过媒体报道后,造成十分不良的社会影响。一时间,公众的关注点几乎都想获知、深扒陈某某的有关个人信息,但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隐晦了陈某某的名字,相应的个人信息也未发布出来。最终,陈某某被法院判赔文物修复、修复方案设计等各类费用总计12万余元,并要求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再次,完善新闻侵权的法律规定。媒体每天发布大量的新闻报道,总是会存在差错。如果不是刻意侵犯,只要当事人说出来,应该及时发表更正道歉声明,尽量消除或降低新闻报道造成的侵权影响,澄清谬误,获得谅解。这样容许两边当事人在媒体上发布各自观点、想法的方式,不仅施展了新闻媒介舆论监督功能,又可以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不被侵犯,体现了新闻报道中的公正、平等原则。同时,通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新闻侵权明确的司法界定,确保采访活动在法律的框架下完成,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新闻采访与公民的隐私权既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而又互相对立。怎样在保护个人正当隐私权的前提下达成记者的采访权及公众的知情权,是我国新闻界和法律界共同关心的话题,需要广大新闻工作者在实践中注重新闻采访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关系,做到既维护个人隐私权,又能维护社会公众知情权益,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15 FZSHB.CN 法制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制生活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