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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0602民初1307号向剑: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省铜仁市咏益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0602民初130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15日。并定于2022年7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0602民初726号之一杨维、田红秀:
本院受理原告余祥与被告杨维、田红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602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维、田红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祥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如下: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从2020年8月20月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00元,由被告杨维、田红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注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贵州毕方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20000MD0248919T)依法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本所已成立清算组,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公告期与债权债务申报期为公告登报之日起四十五日,特此公告。贵州毕方律师事务所遗失声明
本人王雄因保管不善将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一期13栋1单元3501号商品房的维修基金收据遗失(于2014年7月10日缴纳,金额为11983.9元,票据号:0021969),特声明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收养公告
本人余海英于2017年9月14日在贵州省贵阳贵安马场镇170厂附近捡养一名女婴。捡到时,其在纸箱里装着,纸箱里有一张纸条写着她的出生日期是2017年9月12日(农历2017年七月二十二日)。现该孩子4岁半,身体健康。本人于2022年4月19日为其登报寻亲一月,期间,未有该孩子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与本人联系(本人联系电话19985114239)。因逾期未认领,即日起,本人将依法收养。联系电话:19985114239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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