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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法检“两长”出庭: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本报讯(记者 喻玉)5月18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某央企贵州分公司作为被告的破坏生态公益诉讼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戴世驹担任审判长,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正权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行职务。
  据悉,被告某央企贵州分公司系中央直管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铝土矿开采及冶炼,在未取得相应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毁损林地、耕地等农用地共650余亩。目前,该公司已对被占用的部分林地进行了修复或异地修复共恢复林地515.9亩并经验收合格,被破坏的草地已自然恢复,但耕地尚未修复。
  公益诉讼起诉人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为,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应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毁损林地、耕地等农用地共650余亩。虽该公司对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利人进行过赔偿,先后开展原地和异地补植复绿工作对林地进行过恢复,但被破坏的林地、耕地生态服务功能未得到合理补偿,其行为仍然无法弥补受损农用地的生态价值功能,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被告未经批准损毁农用地,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应赔偿违法占用林地造成的林木资源生态服务价值损失、违法占用耕地造成的生态损害价值、耕地恢复工程费用、调查评估费用等共487.31万元。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公益诉讼起诉书,出示相关证据,双方在合议庭的组织下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并进行了法庭辩论。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被告虽合法取得矿山的开采权,但对开采需要占用林地、耕地等农用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占用农用地许可,经审批后依法开采。被告作为国有大型企业,本应自觉树立生态保护意识,带头遵守相关规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而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虽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了林地使用申请,但在尚未取得使用许可的情况下,未批先占,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并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团队法官、人民陪审员七人组成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问题进行了充分合议。
  审判长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在坛罐窑矿山开采造成林地林木资源生态服务价值损害335.7万元,支付造成耕地部分生态价值损害25.94万元,该两部分资金共361.64万元支付到指定管理专户;被告支付在坛罐窑矿山开采造成耕地破坏修复费用100.88万元,该部分资金支付到主导修复的行政机关账户用于耕地修复;本案产生的鉴定费用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被告公司服从判决,不再上诉,并表示通过庭审过程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今后会切实履行好判决义务,积极弥补造成的林地、耕地等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此次贵阳市法检“两长”共同出庭履职,是落实司法责任制院庭长带头办案要求的具体体现,对推动贵阳市法、检两院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保障“生态立市”战略实施起到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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