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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检察院
公益诉讼护河流先予执行修生态
   本报讯(韦有刚)日前,300余尾鱼苗被放流到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团山村菜地河里,小鱼儿在水中“扑通、扑通”,激起阵阵水花。这次放流仪式,是都匀市人民检察院、福泉市人民法院、都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对熊某某、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所附带的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增殖放流活动现场。
  熊某某、陈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电鱼的行为既损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又污染水环境,侵害了公共利益,对此,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当事人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该案刑事判决部分已作出判决但未生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还未作出判决,考虑到现在正处于禁渔期适合增殖放流,为充分保障修复生态环境举措发挥实效,尽快修复涉案河流水生态系统,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向福泉市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增殖放流,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我们已经深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再也不为了口腹之欲进行非法捕捞了,希望用行动弥补我们的错误”,熊某某、陈某某一边将购买的鱼苗倒入河里一边感慨地说。
  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通常也具有急迫性、时效性,有时一旦错过合适的修复时机,可能导致生态损害扩大甚至永久性功能损害。为在禁渔期结束前及时修复受损水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保证了在禁渔期内增殖放流,即使受到损害的河流渔业生态资源得到修复,又从法律上惩治震慑了非法捕鱼行为,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惩罚犯罪、保护渔业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让老百姓对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责有了更多了解,对非法捕捞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更是一次现场普法课和警示教育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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