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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6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喻玉)日前,记者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获悉,《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3月30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据悉,为了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规定》。《规定》于2005年7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规定》共二十条,明确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实际出发,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拟讨论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和重大创新举措等的决议、决定草案,应当报请省委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形式提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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