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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检察院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提高办案质效
  本报讯(郭进 谭朝波)近日,毕节市金沙县检察院在审查办理一起盗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时发现,该案移送时的涉案盗窃金额为1.7万元,而实际涉案盗窃金额可能不止1.7万元,为节约司法资源,有效提升办案质效,承办检察官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增加指控盗窃金额1.5万余元。
  张某某、岳某某、李某某办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三人因通过各自的手机银行等APP查看到信用卡内交易流水金额较大,共谋盗取信用卡内赃款后进行分赃。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审查证据发现,张某某、岳某某、李某某盗窃信用卡内赃款金额不止1.7万元。根据相关线索,承办人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多次提审张某某,并到金融机构调取嫌疑人信用卡内交易流水,将交易流水中具体转移的赃款拿给嫌疑人辨认,以此固定该案涉案金额。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清张某某、岳某某、李某某共谋盗窃信用卡内赃款3.2万余元进行分赃的事实,并形成证据锁链。
  该案起诉后,金沙县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某盗窃金额为3.2万余元,依法以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岳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
  自行补充侦查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对提高案件办理质效有着重要作用。金沙县检察院将继续坚持能动履职,不断提高自行补充侦查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彰显检察机关的责任和担当,切实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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