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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两级法院
夯实审判管理基础服务保障公正高效司法
  ■蒙丽华 记者 罗翔
  黔南州两级法院始终坚持把公正高效司法落实到审判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审判管理服务法院工作大局、服务审判工作中心、服务领导司法决策的职能作用,为黔南州两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综合施策统筹兼顾公正与效率
  面对黔南州两级法院案件量持续大幅增长,审判执行压力倍增的困局,黔南州中级法院审管办坚持问题导向,调动各方力量,上下联动积极应对。
  盯紧审限管理保效率。进一步修订完善审限管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重点盯牢延长、扣除节点流程管理,压实变更审批责任,开展审限变更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严禁不规范操作损害当事人利益。持续深入开展长期未结案件清理,以审限周通报机制,压实院领导“七个一”责任,一竿子插到底包案指导督促到位。2021年,黔南州中级法院发出审限管理通报43期,对临近审限一周案件进行通报提醒43次,跟踪督促结案139件,黔南州两级法院无超审限案件,遏制住长期未结案反复出现。
  盯紧案件评查保质量。黔南州中级法院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开展司法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完善案件评查专家库,以福泉市法院为试点,自主研发案件评查系统,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第三方评查等方式,有力统筹两级法院开展了重点案件评查、瑕疵案件专项评查、法律监督专项评查、涉诉信访案件专项评查、离任人员专项治理案件评查等工作。坚持一案一整改,出台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逐案督促整改到位,以评查促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升。全年两级法院共评查案件3万余件。
  盯紧阳光司法保公正。黔南州中级法院印发规范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明确裁判文书公开程序审批责任,进行裁判文书质量预公开审核把关,提升公开裁判文书质量;实行庭审公开日常线上巡察,发出庭审纪律礼仪督查通报,把庭审直播打造成为规范司法作风的窗口;编制司法公开操作指南,举办四大司法公开平台操作技能培训班,以考促训提高办案人员工作技能;加强司法公开日常调度,常态化开展司法公开周通报制,及时督促做到能公开尽公开。2021年,黔南州中级法院发出司法公开通报32期,黔南州两级法院累计裁判文书上网43839件,庭审直播35170件,审判流程信息公开64966件,庭审录音录像36520件。
  构建大审判管理格局
  为有效整合审判管理资源,黔南州中级法院发挥各方审判管理作用,构建以审判管理机构为牵引,各责任主体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大审判管理格局。发挥审管办牵头抓总调度作用。抓实司法统计分析工作,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研判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情况,采取“日常抓、周监管、月调度、季度问效”的管理运行机制,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短板及问题进行靶向治疗,确保各项审判执行工作指标向上向好发展。2021年,召开黔南州两级法院审判质效调度会4次,印发司法统计分析通报12期,审判管理通报78期。
  压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黔南州中级法院在全省法院率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并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完善制度,压实了院庭长审判工作监管责任,有力破解了“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的难题。总结提炼的《院庭长审判监督机制漏洞填补》调研报告获得第二届“新时代法治贵州论坛”征文一等奖,并在论坛上作交流发言。
  探索建立法官自我管理机制。黔南州中级法院成立法官考评委员,出台《员额法官审判绩效考核制度》以及法官业绩档案管理制度,实现人员分类管理、分类考核,为法官加强自我管理提供保障机制。发出阳光法官暨司法公开情况12期、快手法官暨案件审限情况12期,营造增比进位干事氛围,提示法官强化案件质效管理。同时,配套印发了合议庭工作规则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职责规定,列明各类人员司法责任清单,压实压紧各责任主体职责,规范有序推动审判管理。
  开拓创新提升审判管理综合效能
  大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向改革要效能。黔南州中级法院积极探索数字化管理模式,应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自主研发数字化审判管理平台,集成可视化数据、司法数据研究、法官绩效展示、审判流程节点管理等内容,动态化及时展示审判执行工作。实现了案件从收案登记、立案审批、分案排期、案件送达、案件审理、结案审查到案件归档的网络化流程管理,做到了全方位、立体式、无缝隙的审判网络监管。
  完善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为保障审判组织的高效运行,黔南州中级法院出台审判委员会工作细则,将审判委员会分成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商事行政专业委员会,做到定期召开会议,配套制定了专业法官会议规则,确保审判委员会回归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2021年,黔南州两级法院召开专业法官会议33次,指导基层法院110次;黔南州两级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175次,讨论案件328件。
  完善类案统一裁判机制。黔南州中级法院落实发改案件沟通汇报机制,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出台《典型案例编制工作办法》和《类案强制检索实施办法》,强化案例指导作用,打通两级法院“以案交流、以案指导”的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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