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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检察院
对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报讯(黄琼)“啷个冷的天,路又啷个远,还在下毛毛雨,路又滑,你们还亲自来,太让你们费心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前来上门办案的检察官说道。近日,遵义市绥阳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官主动上门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40多年前,吴某某作为生产队的队长,因野猪较多破坏庄稼,应政府要求成立打猎队,便去买了一把火药枪用来打野猪。后狩猎野猪被禁止后,吴某某便从未使用过枪支。一直到2021年10月24日,民警到家中对其排查时,其主动交代了自己有一支火药枪存放在家中。该火药枪经鉴定,被认定为枪支。
  绥阳县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充分考虑了吴某某主动上缴枪支、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大,已年满七十五周岁、认罪态度较好,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了解到吴某某年事已高,腿脚不便,需走几公里的山路才能到达乘车地点。路途遥远,为了依法保障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其参加诉讼活动,1月25日,承办检察官决定上门办案,在吴某某家中,检察官向其宣读《不起诉决定书》,通过释法说理阐明了作出不起诉的理由,同时也对被不起诉人进行法制宣传。吴某某表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后一定遵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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