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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公告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州数巨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你公司与杨卓有关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南劳人仲字【2021】第1490-1、1490-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为:
  南劳人仲字【2021】第1490-1号裁决书(一裁终局):
  驳回申请人杨卓关于春节法定放假3天工资的请求。
  南劳人仲字【2021】第1490-2号裁决书(非一裁终局):
  被申请人贵州数巨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卓未
  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人民币壹万柒仟肆佰壹拾陆元整(17416.00)。
  本裁决共计人民币壹万柒仟肆佰壹拾陆元整(17416.00),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贵州数巨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卓。
  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非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州安迪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你公司与王艳有关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南劳人仲字【2021】第1508-1、1508-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为:
  南劳人仲字【2021】第1508-1号裁决书(一裁终局):
  驳回申请人王艳关于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
  南劳人仲字【2021】第1508-2号裁决书(非一裁终局):
  一、确认申请人王艳与被申请人贵州安迪图书发行有限公司2020年3月12日至2021年4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贵州安迪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艳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人民币壹万伍仟零陆拾壹元整(15061.00);
  三、驳回申请人王艳关于仲裁费用的请求。本裁决第二项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零陆拾壹元整(15061.00),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贵州安迪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艳。
  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非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公告 
钟检民公告〔2022〕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钟仕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政通路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尹成兵(收)
  联系电话:0858-8785017
  特此公告。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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