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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0602民初3号之二
贵州向东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谢红军与你公司及第三人鄢守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谢红军不服(2021)黔0602民初3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公告
庞秀荣:
本院受理原告吴树银、谭祖国、潘化征与被告蒋承举、庞秀荣、张闲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2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贵州盛源和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陆彪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2]第453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2年3月2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遗失声明
本人叶航(身份证号:33038219940228093X)于2021年1月20日购买了未来方舟F13组团2栋1单元3楼3号房,定金金额:5000元(收据编号:NO.9035169)及未来方舟F13组团1栋1单元10楼4号房,定金金额:5000元(收据编号:NO.9035168)因本人保管不当不慎遗失,特此登报申明作废!由此产生经济纠纷由本人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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