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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公告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谭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刚诉被告谭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21)黔0602民初5481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2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1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坝黄法庭开庭审理该案,逾期未至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黔0102执恢443号之四何家林:
  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申请执行杨明、何家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强制将何家林名下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一期13栋(13)1单元14层3号房屋腾空并将房屋内的家具(玻璃立柜一件、沙发一张、电脑桌两张、椭圆形桌面一张、方桌桌底一张、木床两张、床头柜三个、木床床架一个、床垫及海绵垫各一个、杂物一包)交予申请人保管,因上述房屋已于2021年7月3日拍卖成交,现买受人已办理过户手续,因上述家具已由申请人堆放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西二塔地下室,现责令被执行人何家林于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上述堆放家具的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西二塔地下室将物品全部取走,逾期法律后果自行承担。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汪冰、曾秋杰、何文霞:
  本院受理(2021)黔0103民初8021、8023、802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送达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解除合作协议通知书致李岳坤先生:
  贵我双方于2021年10月14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我司将位于贵阳市乌当区火石坡特色食品工业园区的资产与贵方进行合作。根据《合作协议》第4条约定,我司有权随时终止合同,鉴于此,我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现通知贵方:
  一、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贵我之间于2021年10月1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正式解除。二、合作期间,贵方的一切行为均与我司无关。三、《合作协议》解除后,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我司所有的位于贵阳市乌当区火石坡特色食品工业园区的资产,也不得以与我司存在合作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四、若贵方因此给我司造成损失,我司保留向贵方追偿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均由贵方承担。
  特此通知
  贵阳乌当上恒食品物流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日遗失声明
  本人陈美华(身份证号:522425198507135422)于2012年12月19日购买未来方舟G3组团商业负5-10号商铺壹套,首付款金额:423349元(收据号:No.7061544),维修基金金额:8433元(收据号:NO.7061545)因本人保管不慎遗失,特此登报声明作废!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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