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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公告
  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贵州省红十字会儿童医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聂海滢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字【2022】第216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2年2月16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8号富中商务大厦9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遗失声明
  购房人冉龙仪,身份证号522227198409284426,于2014年12月28日订购花果园三期W2区8栋3单元21层5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房款收据(金额164477元票据号0000601683)及维修基金收据(金额10889元票据号000962561)原件遗失,现声明房款收据及维修基金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声明人:冉龙仪2021年12月06日
  本人陈德琴,代国顺身份证号:522226197003105685、522226196807071674,于2018年3月19日,购买未来方舟H7组团5栋4号房一套,房款金额:3104427元,收据编号:0037311,维修基金金额:68089元,收据号:0037312。因本人保管不慎遗失,特此声明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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