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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因虚假诉讼双双获刑
本报讯(陈钦再 记者 姚强)近日,遵义市余庆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江西籍男子熊某、熊某敏分别获刑,并处罚金。这两人获刑,竟是采取虚假诉讼,“索要120万工程款”。
2016年,江西籍男子熊某入股肖某经营的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承建余庆县某公路建设工程。其间,熊某介绍自己的老乡熊某敏到该项目上从事管理工作。
2017年6月,熊某因与肖某发生矛盾撤股退出该项目。
2017年底的一天,熊某找到熊某敏要求其配合提起虚假诉讼以骗取江西某公司财物,为此二人伪造了《运输承包协议》和《欠款单》等材料。
2018年9月,熊某、熊某敏利用伪造的《运输承包协议》和《欠款单》向江西省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江西某公司支付熊某敏工程价款(土、石方运费)120万元和逾期付款利息。
2019年9月,江西省某区法院判决熊某敏胜诉,江西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中院。
同年12月,江西省南昌市中院裁定将“熊某敏诉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一案移送遵义市余庆县法院审理。
2020年,余庆县法院受理该案,在对案件进行审查中发现熊某、熊某敏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存在逻辑问题,经承办法官深入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等地进行调查,发现熊某、熊某敏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作出驳回原告熊某敏起诉的裁定,熊某敏不服上诉至遵义市中院。
2020年11月,遵义市中院作出维持原裁定的裁定。
熊某、熊某敏的行为造成审判机关启动审判程序,进行了开庭、判决等司法活动,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二人涉嫌违法的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近日,余庆县法院开庭审理了熊某、熊某敏涉嫌虚假诉讼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被告人熊某、熊某敏二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予以处罚。
根据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方面综合考虑,予以量刑,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熊某敏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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