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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银行卡租给他人使用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莫有林 记者 罗翔
  【案情回放】今年2月,被告人余某某经人介绍认识福建籍男子陈某祥,获知办理银行卡租给他人使用,每卡每天可获介绍费50元和办卡人租金200元,遂于今年3月介绍被告人柏某甲、柏某乙、柏某丙办理银行卡为陈某祥转移非法资金,柏某乙随后又将出租银行卡为他人转移非法资金可以获利之事告知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此后,被告人柏某甲等5人各自办理银行卡3张以及手机卡和U盾,通过被告人余某某转交给陈某祥,后由陈某祥以现金方式将租金结算给余某某等人。
  今年3月5日至4月1日期间,陈某祥通过被告人柏某甲提供的银行卡转移电信诈骗资金357万余元,柏某甲为此获利8000余元;通过被告人柏某乙提供的银行卡转移电信诈骗资金737万余元,柏某乙为此获利8000余元;通过被告人柏某丙提供的银行卡转移电信诈骗资金831万余元,柏某丙为此获利5000余元;通过被告人莫某甲提供的银行卡转移电信诈骗资金849万余元,莫某甲为此获利2400余元;通过被告人莫某乙提供的银行卡转移电信诈骗资金464万余元,莫某乙为此获利1800余元;被告人余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
  【法律解析】黔南州独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然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非法资金,侵害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判处被告人余某某等人被当庭判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7个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赃款,相关被告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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