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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内非法捕捞野生鲤鱼被判拘役
■张翔 记者 罗翔
【案情回放】近日,黔南州惠水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惠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前,该县一男子班某某自制电鱼工具来到花红镇青河村涟江河段,捕捞了4条共6.9斤野生鲤鱼。庭审中,班某某承认系因自己动了“歪脑筋”,想去捞点河鲜尝尝,没想到触犯了法律,后悔不已。
因电鱼对生态环境的危害较大,给整个生态链带来毁灭性破坏,且很难在短期内恢复。期间,班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增殖放流费用4000元用于修复生态,以实际行动来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惠水县农业局、县检察院和部分群众代表到场参与此次投放。
【法律解析】惠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外,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被告人班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自制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后因班某某履行了生态修复责任,最终,法官综合全案情节,当庭判处被告人班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法官提醒】在禁渔期内捕鱼,不但影响生态环境,还会触犯法律法规。采用电鱼方式进行捕捞,更可能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惠水县法院温馨提醒社会公众,我省河流湖泊众多,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强环保观念,远离“舌尖上的祸端”。
针对违规捕捞的行为如何采取补救措施的问题,法官表示,可以进行增殖放流,即用人工方法直接向海洋、滩涂、江河、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投放或移入渔业生物的幼体或成体,以恢复或增加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群落结构,达到恢复渔业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维护生态系统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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