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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生态环境保护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工作办法》
  本报讯(记者 申云帆)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提升我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效能,统筹调配全省生态环境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于近日制定印发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健全规范全省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异地交叉检查工作。
  《办法》规定,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异地交叉检查(以下简称检查),是指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或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的安排,省生态环境厅或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统一调度各市州及所属县(市)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力量跨行政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等开展异地执法检查工作。省和各市(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交叉执法检查工作具体由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处或各市(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统一指挥、统筹调度。
  交叉执法检查原则上独立进行。检查组不干预、不打扰被检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工作和安排,被检查地方不得干扰检查组的正常检查工作,检查组不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联系并反馈。
  交叉检查工作期间,参与交叉执法检查人员统一以组织开展交叉执法检查的省生态环境厅或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开展现场检查活动。交叉执法检查过程中和结束后按要求及时报送交叉执法检查有关工作情况。外出工作期间,派出人员原则上不再承担本单位工作。
  执行交叉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固定并移交交叉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交叉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固定视频、照片等证据,涉及违法排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采样并就近通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测机构配合进行监测分析,保存相关证据资料,经省生态环境厅或市(州)负责组织交叉执法检查的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同意,及时通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环境监测机构应当配合。
  交叉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州)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综合考核和执法法大练兵工作考核。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落实工作激励机制,对在检查中表现优异、担当负责,特别是查办大案要案的执法人员,要加强培养力度,并在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中优先推荐为表现突出个人,并在年度考核工作中优先考虑推荐为优秀等次。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交叉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执法方式、方法,交叉检查工作交办的各类问题的处理要求,交叉执法检查期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和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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