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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监检衔接有关问题研究
  ■ 李琴
  随着司法体制、监察体制改革的逐步完成,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划转到监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机关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监检衔接已逐步走向成熟,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具体问题。本文以D县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监检衔接为例,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推动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监检衔接提供裨益。
  一、D县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基本情况
  2017年以来,D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监委案件20件22人,其中,提前介入10件12人,监委采取留置强制措施13件14人,逮捕17件19人,不逮捕3件3人,提起公诉13件15人,不起诉4件4人,改变管辖3件3人,认罪认罚7件8人,提出上诉6件7人。退回补充调查1件2人。
  二、职务犯罪办理监检衔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提前介入不规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而规定中对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表述为“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从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和监察机关的调查活动可以看出,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是否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首先由监察机关决定是否商请。检察机关即使认为确有必要的,监察机关不商请,检察机关也不能提前介入。这就需要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监检要有高度的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案件办理的效果最大化。同时,关于提前介入时间,各地的规定大多不一样。如D县所在省规定的期限为提前二十日。但在实践中,监察机关因其他原因往往会期限届满前几日才商请提前介入,导致因提前介入时间短未充分发挥提前介入作用。
  2.非法证据排除启动难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涉及“排非”问题的,主要依靠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加以证明,但在启动排除非法证据时,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虽然监察法要求监察机关开展调查时应当进行同录但并未形成配套的同录规则对同录行为进行约束,同录随意性较大,即使提取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明价值的参考意义也不大。另一方面,监察法规定的同录资料是“留存备查”而非“随案移送”,这就衍生了一系列的调取同录资料程序复杂、审批繁琐、耗时较长且不一定获得等问题。如在D县实践中,在嫌疑人和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和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法院调取监察机关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时,大多是法官和出庭检察员一起前往监察机关观看同录,而律师和嫌疑人则未被允许。作为证据之一的同录未经全部诉讼参与人质证的情况下,其证明效力是否有效存疑。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低
  由于职务犯罪的事实认定较为复杂。受贿、贪污和挪用公款案件占了职务犯罪案件的大多数,这类案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犯罪金额和犯罪次数的认定,而这些数额又会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和检察机关很难就量刑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认罪”不“认罚”现象较为普遍,从而限制了该制度的适用。
  三、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监检衔接的几点思考
  1.完善提前介入监察调查职务犯罪机制
  结合各地如北京检察机关的初核阶段介入监察调查、上海检察机关的调查阶段提前介入等有益经验,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职务犯罪调查工作机制,根据案件的重大、疑难、复杂程度,灵活提前介入时间和方式,确保通过提前介入进一步完善案件证据体系,确保法律准确适用,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2.落实录音录像资料“留存备查”制度
  目前,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证据的排除大多依赖于录音录像制度。鉴于职务犯罪案件案情的特殊性和保密性,录音录像资料“留存备查”的规定有其合理性,但是给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和“排非”审查带来现实困惑。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2012年六机关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两高三部”发布的“严格排非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并不随案移送录音录像资料,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有需要时才能依职权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只能依申请调取,还需要经过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审查”,但职务犯罪案件显然不是“一般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商定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被查”提供条件和程序,特别是针对嫌疑人翻供、不认罪等情况,应当对同录资料的审查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
  3.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认罪认罚适用率
  严格把好案件入口关。提前介入阶段对于部分案情复杂、事实不清、证据存在瑕疵和不足等案件作好引导调查工作,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夯实认罪认罚证据基层。加强与法院的沟通,提升精准量刑的能力。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在认真听取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嫌疑人的释法说理工作,让嫌疑人主动、自愿认罪认罚。慎重对待监察机关明确提出的从宽建议,必要时报上级部门同步审查,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落实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
  (作者单位:大方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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