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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6个月并处罚金
  本报讯(熊仕美 记者 罗翔)近日,黔南州福泉市法院对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公开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及U盾贩卖给他人,从中获利500元。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的银行账户共流入资金61万余元,转出资金60万余元。其中:被害人姚某某以刷单名义被人骗取的4万元,被害人刘某以充值名义被人骗取的80001元,均转入被告人王某某的银行账户。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提醒:买卖、租借“两卡”均属违法行为。面对形式各异的诈骗陷阱,必须要重视个人信息安全,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更不能成为诈骗团伙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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