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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法院依法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本报讯(记者 孟剑飞)日前,贵阳市开阳县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张某和姚某于2019年相识恋爱。4个月后,张某及其亲友按地方风俗到姚某家提亲,并给付姚某彩礼88000元。3个月后,双方举办了婚礼,姚某家人为其陪嫁了冰箱、洗衣机、床上用品等嫁妆,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张某和姚某在恋爱、筹办婚事期间,以及举行婚礼后,张某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姚某支付购物款及现金共计约96331元(不含彩礼)。
让人始料未及的是,婚后不到3个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民警出警处理后,双方签订协议,一致同意由姚某返还张某彩礼5万元,作为其向张某支付的全部费用,张某在收取返还彩礼后,承诺今后任何时候不会在以任何理由向姚某主张权利。协议签订后,姚某向张某支付了人民币50000元,姚某陪嫁的嫁妆一直在张某家里。后张某以协议不公平、胁迫所签为由诉来法院,请求返还彩礼、三金、衣服等购物消费及借款共计10余万元。
开阳县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张某以协议不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财物及借款等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请求成立,亦未提交协议有失公平的证据,故其请求不予成立。关于原告张某提出协议不公平、胁迫所签的意见,该案系婚约纠纷,双方之间发生的经济财物往来,有部分系赠予的性质,并已举行了婚礼,而该协议又在双方发生纠纷后,经公安民警出警处理后签订,因此,协议不存在不公平和胁迫,故该意见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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