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要闻 综合
第03版:基层 一线
第04版:区域 行业
标题导航
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独山县首例袭警案公开宣判
龙里县法院 成功调解劳务合同纠纷案
高效执行暖人心案结事了获称赞
法官耐心调解当事人握手言和
福泉市法院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
贵定县法院开展专题研讨交流
借款人去世妻子应履行保证责任
婚后长期分居导致离婚彩礼退不退?
图说新闻
图说新闻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借款人去世妻子应履行保证责任
■秦奇 记者 罗翔
【案情回放】2019年12月16日,被告钟某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A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了《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另一被告杨某某系被告钟某某妻子,同意为借款人钟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自愿出具《保证函》。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钟某某支付借款共7万元整,后因被告钟某某多次未按时支付借款利息,A银行经催讨未果,遂诉至黔南州三都自治县法院,请求被告返还本金及利息。
【法律解析】三都自治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该案中,被告钟某某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按月结息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被告钟某某因病死亡,但是保证人被告杨某某作为被告钟某某的妻子,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履行保证责任。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固定利息)》第六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违约或风险事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的权利。据此,三都自治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判决被告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其合同约定的相应利息。
分享到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0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15 FZSHB.CN 法制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制生活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