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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去世妻子应履行保证责任
   ■秦奇 记者 罗翔
  【案情回放】2019年12月16日,被告钟某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A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了《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另一被告杨某某系被告钟某某妻子,同意为借款人钟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自愿出具《保证函》。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钟某某支付借款共7万元整,后因被告钟某某多次未按时支付借款利息,A银行经催讨未果,遂诉至黔南州三都自治县法院,请求被告返还本金及利息。
  【法律解析】三都自治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该案中,被告钟某某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按月结息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被告钟某某因病死亡,但是保证人被告杨某某作为被告钟某某的妻子,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履行保证责任。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固定利息)》第六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违约或风险事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的权利。据此,三都自治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判决被告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其合同约定的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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