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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长期分居导致离婚彩礼退不退?
■秦奇 记者 罗翔
【案件回放】近日,黔南州三都自治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莫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结婚时,被告给原告68000元彩礼及三金。原告陪嫁168000元(现在原告处),以及床上用品、家具、电器等陪嫁嫁妆,陪嫁物品搁置在被告家中。
婚后,夫妻两人婚假几天一起共同生活,后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多次与被告商量住在一起无果,并产生了矛盾,导致感情不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庭审中,经调解双方确无和好意愿,均同意离婚,但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彩礼68000元及三金,原告称其已将彩礼用于购买陪嫁的嫁妆物品,主张用陪嫁的物品折抵后退还。
【法律解析】三都自治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结婚后基本不在一起同居生活,期间产生矛盾,感情不和,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被告要求原告退还三金,由于金耳环一对和金项链一条已在被告手中,不存在原告退还的情形。金戒指一枚现在原告手中,原告应予退还给被告。
考虑到原告陪嫁的物品已搁置在被告家中,尤其是家用电器已安装使用,不宜拆卸,故原告陪嫁的物品由被告继续使用、归被告所有为妥。综合考虑到原告陪嫁的物品及种类价值,与双方在此次婚姻状况中各自的其他经济损失情况,可用原告陪嫁的物品适当折抵部份退还的彩礼钱,酌情折抵30000元。
据此,三都自治县法院依照民法典规定,判决原告莫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原告莫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王某某金戒指一枚、退还彩礼钱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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