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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借银行卡助他人实施网络诈骗被判刑
■胡蓉
【案情回放】2020年4月8日至9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进行网络犯罪活动,先后使用自己及亲属的名义办理9张银行卡、6张电话卡并寄给“李某”(真实身份不明),犯罪分子利用吴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帐户共接收18名被害人钱款100.37万元。
【法律解析】黔东南州从江县法院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导致18人被诈骗100.3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犯罪分子诈骗手段多样,严重危害群众财产安全,扰乱正常生活秩序,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犯罪问题。千万不要贪图利益,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使用,这样的行为可能恰巧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在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更会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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