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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醉驾 兴义一男子被判拘役
  ■ 记者 罗华 
  【案情回放】近日,兴义一男子在危险驾驶罪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0年,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安宁市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内,李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车辆沿兴义市民航大道往万峰林方向行驶,行驶至一处红绿灯路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61.5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李某某已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3000余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兴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某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案件起诉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解析】检察官表示,李某某刚接受法律审判,明知处于缓刑考验期内仍再次犯罪、无视法律,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以维护法律权威性。检察官同时提醒广大司机,醉酒驾驶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定要远离醉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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