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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公告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告毕丽娜、毕丽莎、毕朝轩、毕萍:
  本院受理汪继明诉姚远、黄昌琴、毕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依职权追加你们及毕朝轩、毕萍为本案被告。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毕丽娟返还借款本金270720元(貳拾柒万零柒佰贰拾元整),并按照年利率15.4%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本金实际返还完毕之日向原告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叁万元整);3.判令被告姚远就第一项诉讼请求与毕丽娟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毕朝轩、毕丽娜、毕萍、毕丽莎所继承的位于清镇市建设路131号房屋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81民初5090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廷)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邵大常:
  本院受理申请人石阡县阳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邵大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再审新的举证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举证及提交答辩意见,举证期限届满后,我院定于2021年12月28日15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0602民特253号
  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熊敏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熊敏称,申请人熊敏与被申请人杨康系母子关系,居住在铜仁市大江南路25号。2014年9月,杨康从家中走失,经熊敏在“宝贝回家”等网站登录寻找杨康,并在公安机关血型抽血存档,至今已7年之久,杨康仍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杨康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杨康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杨康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杨康情况,向本院报告。授权声明
  贵州亚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况龙律师就贵州亚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亚疆混凝士有限公司终止合作协议相关事项发表声明如下:
  一、贵州亚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亚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依法解除《企业合作协议》,双方已不存在业务合作关系,亦非关联企业。《企业合作协议》解除后任何一方以另一方关联企业或合作企业名义开展经营及商业活动均为侵权行为。
  二、贵州亚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注册地址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教厂坝安居小区后续工程,贵州亚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出资人。公司经营范围:建筑装饰材料、装潢板材金属材料、不锈钢制品、木材、汽车配件、机械设备、五金建材、日用百货洁具、涂料石材、厨具、布艺、门窗、灯具、钢材、水泥、砂石、油漆、铝合金、电线电缆、管材批零兼营等。未经贵州亚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或出资人贵州亚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法授权,擅自以贵州亚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或合作企业名义进行的任何活动都是非法的、无效的,贵州亚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贵州亚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况龙
  2021年10月22日遗失声明
  本人周阳光(身份证号码:512223197211197974)、刘国英(身份证号码:513022197503050425)于2015年6月30日购买中天未来方舟E4组团5栋1单元22楼3号房壹套,《贵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E5779)因本人保管不慎遗失,特此登报声明作废!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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