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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检察院
刑事和解促和谐检察办案解民忧
   ■记者 任莉
  “其实我们还有一定亲戚关系,还是邻里,平时也没有什么矛盾。当时真不应该冲动动手。”在黔西南州兴义市检察院检察官的调解下,日前,一起因言语不当动手引发刑事犯罪案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后悔地对检察官吐露真心。
  在兴义某镇政府规划种植梨树期间,某村主任王某甲与政府工作人员到其村所辖组挖坑种树时,村民张某乙因种植梨树挖坑是否有赔偿一事与王某甲发生争执,双方因言语不当当场互殴,导致二人均受伤。经司法鉴定,王某甲、张某乙伤情鉴定结果均为轻伤二级,双方在该案中互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兴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细致全面审查发现,双方相互出具的《谅解书》系双方申请调解而达成,并非自行和解。
  “这其中难道还有隐情?”果然,当承办检察官在听取被害人意见时发现,双方表明上“和解”了,但还互有“怨气”,达成的是“对方谅解我,我就谅解对方”的“交易式谅解”。
  “他们心中其实还有‘要争一口气’的‘余结’未彻底消除,均未真正认识到自身行为已上升到刑事处罚层面这一严重性,疑似‘假和解’。”承办检察官认为,这种“假和解”仍然存在引发新矛盾的隐患,必须及时消除。
  于是,针对这样的情况,承办检察官对此案进行了自行补充侦查,实地走访、深入调查,调取了相关资料、证据,进一步查清了该案的前因后果,找准了“余结”症结所在,掌握了双方“都不愿先承认错误、先向对方道歉”的心结。
  “解铃还须系铃人。”心中已经对该案来龙去脉了解的检察官,立刻对王某甲、张某乙进行了一对一的释法说理,耐心宣传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刑事处罚后果、检察机关对类案的处理意见等。王某甲、张某乙这才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行为在引发案件中的责任大小及刑罚后果的严重性,真心认罪、真诚悔罪,并表示愿意主动认错和向对方道歉。
  随后,在组织双方面对面开展刑事和解中,王某甲率先就履职中言语不当认错,并向张某乙道歉。张某乙则主动对自己不应因一句话就加剧冲突向王某甲道歉,双方心结解开、握手言和。
  “该案系突发、偶发的口角引起,双方互有过错,案发后均系自首,二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达成刑事和解均请求不追究对方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责任,二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对双方从轻处理有利于化解矛盾,弥合社会关系,符合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检察机关对张某乙、王某甲作出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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