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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责任下检察官权限的分配
■高学友 韩丽梅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检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组织、执法办案机制,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完善检察机关办案责任体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完善县级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明确检察官权限的暂行规定》,这是目前贵州省县级检察院在司法责任下检察官权限分配的最直接的依据。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县级检察院在司法责任下检察官权限分配具有如下特征。
  检察官职权划分的基本原则
  根据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县级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明确检察官权限的暂行规定》,纳雍县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责任下检察长与检察官权限分配按以下原则和要求进行。
  坚持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按照检察长负责制和检察委员会民主集中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项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坚持合理放权与加强领导相统一。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合理下放职责权限,更加充分、合理地赋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实现检察官权责相一致。检察长可以根据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主任检察官(独任检察官)行使,主任检察官(独任检察官)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具有决定权。在赋予检察官职权的同时,加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执法办案活动的领导。
  坚持权力明确与责任清晰相统一。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主任检察官(独任检察官)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并在各自职责权限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坚持突出主体地位与强化监督制约相统一。强化检察官主体地位,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作用。同时,强化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办案的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在运行中遇到的问题
  从纳雍县检察机关的实际运行来看,现行的权限分配机制运行较为顺畅,纳雍县检察院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按上级院的要求正常推进。但是在权力分配的运行过程中,还存在如下困难和问题:
  一是需要对“重大事项”进行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规定第八条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了明确界定,但对“重大事项”没有规定。
  二是有些业务类别的职责权限尚需明确。目前贵州省检察机关仅对主要业务条线的权力作出规定,其他业务类别如职务犯罪预防、案件管理、法律政策研究等业务条线需要明确。
  三是个别职权的行使主体存在争议。例如非法证据排除,采取、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权限由谁决定更有利于案件办理和提高办案效率,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定争议。
  四是权力的运行需要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一步对接完善。例如,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在软件系统中的角色定位,分案制度的完善,等等。
  进一步完善检察官权限分配的建议
  (一)制定全国范围内上下统一、规范科学的检察官权力清单。高检院应结合各地权力清单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制定全国范围内上下统一、规范科学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二)明确权力清单的功能定位。检察官权力清单的重点在于解决哪些事项由检察官办理、检察官有权决定哪些事项,明确“谁办案”和“谁决定”的问题。有权必有责,检察官对于其权力范围内的事项负有责任。从这个角度看,权力清单也是责任清单。
  (三)确立科学的配权原则。检察官所有的权力都来自于检察长授权,必须确立科学的配权原则,可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合理配权。第一,依案放权。综合考虑案件性质,重大、复杂、疑难程度,对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影响等因素,确定由检察官行使。第二,依岗放权。根据检察权具体权能的属性特点确定放权程度,从而回归权力的司法本质。第三,“因地制宜、逐级划分”。一般而言,基层检察院放权幅度可以大一点,而省级检察院、市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多为罪行严重、疑难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放权要相对严格一些。
  (四)建立和完善保障权力清单运行的配套制度。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关键在于运行,必须同步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一是根据检察官权力清单的内容及司法责任的要求,修改和完善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权限分配、角色设置上实现与权力清单的无缝对接。二是健全和完善指挥指令令状制度、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和检察官会议制度,促进各层级检察官严格履职,防范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三是结合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定检察官业绩考评办法,设定不同岗位检察官的考核标准和考核细则,使检察官履职与考评相结合。四是加强对检察官行使权力的监督。在坚持上级监督的传统模式下,拓展监督制衡新途径,完善办案流程监督,健全公开审查、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监督等新机制,发挥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规制和促使检察官准确、谨慎行使权力。
  (五)合理设置权力清单的内容体例。首先,权力清单应以检察权能为依据,根据业务类别进行设置,权力清单与检察机关的业务机构职能不必一一对应、完全重合。当前,各地检察机关业务机构的设置并不统一,有的业务机构行使的检察职能涉及一个或几个业务类别,因此可能会涉及一个或几个权力清单。其次,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权力清单必须明确检察官、检察长、检委会之间的职权范围,因此应当主要采取列举式,使各自的职权更加直观明确。同时,为避免挂一漏万,可采取概括式作为兜底,以提高权力配置的完备性。再次,权力清单与岗位责任书相结合。权力清单是解决哪些事项由检察官办理、哪些事项由检察官决定的问题,不可能包罗检察官承担的所有工作任务。对于检察官执行权力清单的具体工作内容,可由岗位责任书等附件形式来呈现。
  (作者单位:纳雍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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