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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疗店内藏非法勾当老板获刑十个月
  ■ 徐茂鹏 记者 黄祖祥 
  【案情回放】今年3月17日0时许,赫章县的陶某、潘某酒后相约到吉某某所开设的足疗店内,并对张某某和石某某进行嫖宿。事后,潘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石某某嫖资300元,吉某某从中分成获利100元。 
  【法律解析】赫章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吉某某容留他人在自己经营的足疗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该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吉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庭审,审判机关认定检察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吉某某最终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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