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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用于诈骗犯罪 换来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徐茂鹏 记者 黄祖祥 
  【案情回放】2020年7月,家住赫章县白果镇的赵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期间,为换取一条香烟,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农业银行卡并交给朋友使用,而后对方利用该银行卡收取刑某、傅某等21人被网络诈骗款合计人民币50余万元。 
  【法律解析】赫章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被告人赵某某表示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经庭审,审判机关最终认定赵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检察官提醒】个人身份信息关乎自己的切身利益,切勿向他人泄露,更不能以出借、租赁等形式来牟取非法利益;要增强防范风险意识,以免让自己深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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