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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司法局沙子司法所巧用民法典解纷争促和谐
  本报讯(记者 任莉)“陈所长吗?我向陈某某讨要工钱,他一直拖着不给,还将我打伤,不管不问,太欺负人了,你们可要为我做主啊!”日前,黔西南州晴隆县司法局沙子司法所接到一通求助电话,求助者是村民黄某。
  接到群众求助电话后,沙子司法所立刻组织黄某、陈某某进行现场调解。
  原来,2月17日,黄某到陈某某家索要工费,双方发生口角,抓扯过程中黄某不慎摔倒,导致右腿肱骨骨折及右肩脱臼,后因陈某某外出务工无法联系,赔偿问题一直没得到解决。
  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后,调解员抓住黄某心存芥蒂和不会计算赔偿金额这一矛盾焦点,让陈某某主动向黄某道歉,缓和黄某的情绪。
  “根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陈某某应该履行赔偿义务。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调解中,调解员把民法典拿出来,据典说事,还帮助计算赔偿金额。
  最终,在调解人员有法有据的调解下,双方达成“陈某某立即微信支付黄某赔偿费25800元”的调解协议。至此,一宗历时近半年的矛盾纠纷,在沙子司法所调解员的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双方现场握手言和。
  “民法典真是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依据民法典调解矛盾纠纷,群众心服口服,对我们的工作也认可。”参与当天调解的一名调解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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