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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淹车当新车卖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 吴巧霞 
  【案情回放】近日,黔东南州从江县法院审理的一起二手车买卖纠纷案,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决。汽车销售商除全额退还消费者购车款10.69万元外,增加3倍购车价款惩罚性赔偿共计32.07万元。
  2019年12月,梁女士与A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以10.69万元的价格购买吉利博越车一辆,梁女士向A公司支付购车款。2020年3月8日,梁女士将购买的车辆拿到广西桂林市的吉利4S店首次保养,让梁女士意想不到的是,4S店告知梁女士其车辆系“水淹车”且无三包。梁女士遂与A公司负责人黄某于2020年3月19日到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4月1日,梁女士以A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将A公司诉至从江县法院,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其“退一赔三”并赔偿其他费用。 
  【法律解析】从江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日,马某将水淹吉利博越车辆卖给张某。张某又将该车出售给厦门润祥公司,称系库存车。厦门润祥公司又将车辆转卖给A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之后,A公司将该水淹车出售给梁女士。A公司以其没有故意欺诈的行为,不符合“退一赔三”的条件,不同意赔偿。
  法官认为,A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商,有义务对销售车辆的来源、质量、性能、是否属新车等基本信息明确、全面知晓,并向车辆买受人如实告知。A公司在采购涉案车辆时在明知车辆的来源、款项支付对象、出具发票商等事实明显有违正常交易习惯的情况下,仍未尽到其作为汽车销售商所应尽到的谨慎、审查义务,仍将涉案水淹的二手车当作新车销售给梁女士,构成欺诈,判决A公司退还梁女士购车款10.69万元,并增加3倍购车价款的惩罚性赔偿共计32.07万元。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决,现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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